作者:佚名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0652
第六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学校是教育部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
学校现有沙坪坝校区、渝北校区和宝圣湖校区三个校区。其中,渝北校区为本科及研究生教育教学中心,沙坪坝校区为继续教育和干部培训基地,宝圣湖校区为科研和创新创业基地。现有在校学生25000余人。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八条 渝北校区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审定本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招生政策,结合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为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学校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不录取无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生源好的省份可适当扩大比例,考生若服从调剂且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进档不退。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投档前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商榷后确定。提前批侦查学专业由于有身体条件及性别限制,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5以内。
第十六条 侦查学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执行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批次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报考侦查学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其他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
学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
第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不适用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按照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的同分规则进行排序。如果招生考试机构未规定同分规则,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单科次高成绩;其他省份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除执行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
(一)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浙江、山东、河北、辽宁、重庆、贵州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依据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福建、湖南、湖北、江苏、吉林、黑龙江、甘肃、安徽、江西、广西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依据其相关规定按专业组投档。
(三)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到按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进校后根据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大类及专业如下:
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工商管理类(含审计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劳动关系、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市场营销)。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管理,录取到法学专业的考生,随机分配至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六个学院学习。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经济法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培养模式,学生在我校完成前3年的学习,在达到要求后可赴英国完成最后一年的学业,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两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考文垂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该项目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模式,外语基础薄弱者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专业为法学,学生完成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双学士学位。学生入学后确因成绩或者其他个人问题不适宜就读双学位项目的,经学校审批后,转入到双学位项目中法学以外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渝学位函〔2021〕4号)批准的“法学+法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为学校与四川外国语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为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完成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并符合两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授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四川外国语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证书上标注)。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录取的学生1-3学期在四川外国语大学就读,4-8学期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两校联合办学协议执行。学生入学后确因成绩或者其他个人问题不适宜就读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的,经学校审批后,转入到国际法学院普通法学专业就读。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本校采用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标准预收学费。2024级各专业预收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一)学费
1.普通本科专业:英语、德语、“法学+英语”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法学+法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学费为68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的学费均为5600元/生/学年;
2.中外合作办学:国内学习期间学费28000元/生/学年,在外方学习期间学费按照外方标准收取;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上公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学年1200元(渝北校区学生公寓四人间)。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制度: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争优创先,学校设立了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多种社会捐资类奖学金。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wupl.edu.cn
本科招办电话:023—67258088,67258830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wupl.edu.cn
本科招办邮箱:xzbkzb@swupl.edu.cn
西南政法大学微信公众号:xinanzhengfa-swupl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招生监察电话:023—67258879
招生监察邮箱:xzhpb@swupl.edu.cn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40112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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