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挂靠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建造师挂靠

 

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找一些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建造师挂靠。

什么是建造师挂靠

  所谓建造师挂靠一般是指:
  建筑业——某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这是普通的建筑行业的挂靠
  而具体到建造师挂靠,则是建筑行业,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找一些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建造师挂靠。
  建造师挂靠分为个人和建筑企业,个人为建造师挂靠者,企业为建造师挂靠单位。 建造师挂靠的产生原因  产生建造师挂靠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业大的背景决定的,一般的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往往因为时间和经历的原因,考不上建造师证,大多数年轻人,由于具有一定的学历,很容易通过建造师考试;这就造成了中国建筑业一种很奇怪的现象,有建造师证的人,人年轻,经验不够丰富,实际担当项目经理的能力不足。
  而一些建筑公司的中高层建筑经验丰富,但往往由于年纪偏大,学历不高,导致在其位却无其证的现象,这种现象最主要是由于学历与能力脱节所致,同时也是建筑行业用人唯亲而不是用人唯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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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挂靠的形式

  建造师挂靠的形式是“秘密挂靠”。“秘密挂靠”是指建造师挂靠者与建造师挂靠单位秘密签有协议,建造师挂靠单位向建造师交纳管理费,建造师挂靠?单位以建造师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建造师挂靠分为挂证不挂章,和挂证又挂章两种,前者仅用于资质,后者用于工程。
  一般建造师都是委托信息咨询公司代理办理建造师挂靠,此类信息咨询公司在江苏常州,北京,上海等发展的比较好。 建造师挂靠的法律后果  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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