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公布(2023年)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公布(2023年)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规章制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2.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条 资历(学历)及经历
(一)资历(学历)。
1.正高级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及以上。
2.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3.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4.二级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5.三级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6.研究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2年及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还须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满1年及以上。
(二)经历。
1.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任教以来,具有相应班主任、团队工作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满9年、高级教师满6年、一级教师满3年、二级教师满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有学生家访经历,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家访工作。
2.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经历。申报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应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任职满1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申报一级教师,可不作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经历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第六条 工作量
(一)上课。学校专任教师至少任教一门学科,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关,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正、副校级领导任教一门学科,原则上任现职称以来至少连续3年且申报时仍任教该学科,其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可视为相应工作量。教研机构人员担任一门学科教研工作或从事其他专项研究工作,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量;专职学科教研员每学期需上示范课,其他研究人员每学期需开展教师专题培训。
(二)听课。任现职以来,学校专任教师平均每年听课40节以上,学校正、副校级领导平均每年听课60节以上,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70节以上,其他研究人员完成单位规定的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务。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评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三章 业绩成果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业绩。教育业绩卓著,具备下列条件: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积极推进家校共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3.教育水平高超,育人成果突出。获年度考核“优秀”2次及以上,或本人或所带团队(班队)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宣传、推介。
(二)教学业绩。教学业绩突出,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备下列条件(四选三):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教学综合评价或学业成绩在本区(县)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水平或所带班级进步显著;或所指导的学科学业成绩在本区(县)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水平;或所指导的学科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评价监测中居于领先水平;或对幼儿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2.具有先进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具有主持和指导课程实施、研发的能力,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自觉落实上级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探索“减负提质”路径。教学方式富有创新性、引领性,优化学习方式,带动学生广泛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学习,能科学应用信息技术提升课堂效率,教学方案体现因材施教,相关研究成果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表彰。本人参加或指导的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在竞赛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受表彰。
3.能独立承担并引领教学评价工作,且有显著成效。能对学生开展科学的学业评价或发展性评价,研发供区(县)级及以上使用的评价工具。
4.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课程建设上取得显著成效。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参与各类竞赛,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课程建设(含教师研修课程)经验获得市级及以上交流、推介;或幼儿园保教经验或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宣传、推介。
(三)教科研业绩。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强,教科研成果丰富,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标志性、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及以上;或获得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党政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教育学会一等奖。
2.课题(项目)研究。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且结题,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3.论文(著作)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高质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2篇及以上;或参编高质量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且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公开发表高质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1篇。
4.课程(教材)建设。参与国家或地方教材编写并取得较好效果;或主持开发的校本课程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主讲课程入选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公认的教育平台。
5.其他经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可、具有较大推广运用价值的教科研成果。
校级领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本人带领学校发展取得重大进步,单位及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宣传、推介;或学校办学水平考评居于本区(县)同类学校领先地位。
(四)示范引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在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名师。具备下列条件(三选一):
1.组织开展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和教研交流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效,对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先进教育理念做出显著成绩。
2.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显著,指导教师参加市级及以上班主任、教学(技能)竞赛等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在市内外交流、宣传、推介。
3.具有领衔团队建设的能力,担任区(县)级及以上工作室主持人,积极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工作;或办学经验或成果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交流并产生较好的影响。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教育业绩。教育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具有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较好发挥学科育人功能,积极推进家校共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3.教育能力突出,育人成果较好。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或本人或所带团队(班队)或所带团队的成员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宣传、推介。
(二)教学业绩。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备下列条件(四选三):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能力强,教学综合评价或学业成绩在本片区(学区)或集团学校中居于领先水平;或所指导的学科学业成绩在本片区(学区)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水平或所带班级进步显著;或所指导的学科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评价监测中居于较高水平;或对幼儿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2.具有先进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具有较强的课程实施、研发能力,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自觉落实上级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探索“减负提质”路径。改良学习方式,带动学生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学习,能科学应用信息技术提升课堂效率,教学方案体现因材施教,相关研究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表彰。本人参加或指导的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在竞赛中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项,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区(县)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受表彰。
3.能独立承担教学评价工作,且有突出效果。能对学生开展科学的学业评价或发展性评价,研发供校级及以上使用的评价工具。
4.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课程建设上取得突出成效。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参与各类竞赛,获得区(县)级以上奖励;或课程建设(含教师研修课程)经验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交流、推介;或幼儿园保教经验或成果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宣传、推介。
(三)教科研业绩。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运用于教学实践。
1.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党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市级及以上课题且结题;或主持区(县)级课题且结题,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3)论文(著作)发表。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高质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开发的校本课程被评为区(县)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主讲课程入选重庆智慧教育平台等市级及以上教育平台。
(5)其他经区(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可且对区域内教研起到一定导向作用的教科研成果。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区(县)级党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市级及以上课题;或主持区(县)课题且结题,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3)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高质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开发的校本课程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主讲课程入选区(县)级及以上教育平台。
(5)其他经区(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教科研成果。
3.乡镇普通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区(县)级及以上课题且结题,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3)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并实施。
(5)其他经校级及以上认可的教科研成果。
4.村校(点)教师。村校、教学点及本区县内个别边远艰苦的乡中心校教师,不作教科研业绩要求。
校级领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能力。本人带领学校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单位及个人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宣传、推介,或学校办学水平考评居于本片区(学区)、集团学校领先地位。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教育业绩。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具备下列条件: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
2.履行全员育人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科育人功能。
3.育人效果良好,所带班队风气良好,本人或所带团队(班队)或所带团队(班队)的成员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宣传、推介。
(二)教学业绩。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三选二):
1.所教班级学风好,学生学习兴趣较浓,学习能力较强,学业成绩、质量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2.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具有课程实施能力,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自觉落实上级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探索“减负提质”路径。本人参加学区(片区)或集团学校优质课(公开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学区(片区)、集团学校及以上交流、获奖。
3.能开展教学评价工作,能研发评价工具并投入使用。
(三)教科研业绩。具有一定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1.市级重点中学、示范学校教师及教研机构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区(县)级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且结题。
(3)论文(著作)发表。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在有关内刊上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并实施。
(5)其他经校级及以上认可的教科研成果。
2.城区普通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区(县)级及以上课题;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且结题。
(3)论文(著作)发表。公开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并实施。
(5)其他经校级及以上认可的教科研成果。
3.乡镇普通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五选三):
(1)成果获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课题(项目)。主研校级及以上课题。
(3)论文(著作)发表。发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论文(含教育管理),或参编教育教学研究著作。
(4)课程建设。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并实施。
(5)其他经校级及以上认可的教科研成果。
4.村校(点)教师。村校、教学点及本区县内个别边远艰苦的乡中心校教师,不作教科研业绩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教学效果较好;自觉落实上级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减负提质”路径;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自觉落实上级相关教育政策要求,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减负提质”路径;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特别突出,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任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可不受学历限制,提前2年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
(一)正高级教师。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职称教学水平考评等次为“优秀”,获得公认的全国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现场竞赛奖;或指导教师、学生获国家部委组织的教育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体育类比赛集体项目成绩排前6、单项项目成绩排前3);或主持国家级课题并结题;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国家级表彰奖励;或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社会反响特别大,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推介;或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教育教学效果突出。职称教学水平考评等次为“优秀”,获得公认的全市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奖;或指导教师、学生获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体育类比赛集体项目成绩排前3,单项项目成绩排第1);或主持市级重点课题及以上并结题;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获得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市级奖励;或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社会反响好,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推介;或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达20年及以上。
(三)一级教师。
1.教育教学效果好,获得公认的全区(县)优质课(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保教活动、技能竞赛等)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指导教师、学生获区(县)级行政部门主办组织的教育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或主持区(县)级重点课题及以上并结题;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区(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区(县)级奖励;或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推介;或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达15年及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是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基本要求,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教科研等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业绩成果,并须提供印证材料。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课题(项目)。论文原则上须为第一作者,各章节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须排名前5位,课题须排名前7位。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
第十九条 高水平学术期刊、学术期刊、内刊。高水平学术期刊认定可参考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学术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认定名单为准。内刊需取得由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第二十条 代表性教育教学成果。包含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论文、教学设计、教学成果、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发明专利、自制教具、开发软件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奖励指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国教材建设奖”等,“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可视为国家级奖项;省部级奖励指省级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级别。国家级指国家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项目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指市社科联、市科技局项目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委立项的课题及项目视为市级课题;区(县)级指区(县)社科联、科技局项目或教委立项的课题。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管理的学会重点及以上课题视为同级课题,一般课题视为下一级课题。申报人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开发出促进学科教育教学、学习方法改进和发展的教具或学具,并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可视为主持或主研省部级课题。
第二十三条 报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开出版的校本教材,可作为“课程建设”成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教师或学生获奖,以党政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颁奖文件(或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教研机构人员,教育教学指导及研究工作相关业绩,可视为本条件中的“教育业绩”“教学业绩”;学生教育管理指导及研究工作经历,可视为本条件中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指导及研究工作经历,可视为本条件中的“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经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安排,由一个学科转任其他学科的,或同时任教多个学科的,其业绩材料以申报学科为主,其他学科业绩材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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